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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 优化民事检察听证
2022-01-19 13:44:00  来源:正义网

  民事检察听证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不仅有利于打破传统的闭门办案模式,让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参与到案件审查的过程中来,而且有利于对标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持续推动民事检察听证工作,充分发挥了检察制度优势。笔者基于相关工作实践,抛砖引玉,从五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为民事检察同仁更好地通过能动履职不断优化民事检察听证工作带来启发。

  其一,合理界定适用听证的案件范围,做到应听尽听。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不应当仅仅简单套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中较为笼统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情形的相关规定,而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特点进行细化规定。建议对于拟提出抗诉的、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发现新证据可能影响之前裁判结果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基础或矛盾分歧较大的、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以及涉及专业领域需要专业人士解答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以上几种类型的案件,前三种属于需要谨慎处理的,应当经过听证程序细化核查,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可能存在抵触甚至不理解的情绪,通过举行检察听证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有助于推动息诉罢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二,分类筛选,提升听证员的合理性。听证员应当具有独立地位,各类人员担任检察听证员,都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能够体现检察听证对听证员特殊要求的一定资质资格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不同类型听证员的优势,提升检察听证的质效,建议利用听证员数据库,对听证员的遴选、教育、培训、淘汰等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类型,有针对性地聘请相应的听证员。针对民事裁判类案件,可以视情况邀请法律型专家,比如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法官、律师等,针对个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出判断,提供意见;针对专业类型的案件,可以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如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专家咨询委员等担任听证员,针对案件所涉专业领域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认定意见;对于当事人具有和解基础的或者双方矛盾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街道工作人员等。这类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矛盾的调处能力相对较强。邀请这类人员参与听证,能够更好地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更有利于强化监督效果。

  其三,探索多样化听证模式,提升听证效率。在充分结合案件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听证模式,主要可以分为普通听证程序和简易听证程序。对于拟提出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发现新证据可能影响之前裁判结果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几类案件,应当适用普通听证程序,由三人以上单数听证员参与听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认定清楚、争议不大、具有矛盾化解基础的案件,或者是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场的案件,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整或简化上述听证程序,适用简易听证程序,同时可以邀请一名听证员参与听证。

  其四,借力技术手段,助力检察听证规范高效。现阶段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常态化阶段,为了兼顾防止人员聚集和公开听证的有效开展,借助技术手段实行“云听证”,实现线上线下对接、场内场外联动。对于有的案件中涉及到一方当事人在外地,不便于到场参加听证的情况,同样可以依托线上平台实行网络听证。这样不仅便利了当事人,更减少了人员流动和聚集,助推检察听证的高效开展。

  其五,优化检察听证效果,充分发挥监督质效。改变传统的办案理念,避免单一的书面审查办案模式,从根本上重视听证活动的举行,落实“应听尽听”的相关要求。同时要正确对待检察业务考核,避免盲目追求考核分数而凑数量举行听证,听证案件的数量可以作为考评的一方面,但所占的比重应该相对小一点,更多的是以听证的质量和效果来进行考核。比如听证的规范程度,听证的评议结果是否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等。在案件评查时可以对民事检察听证的办理情况一并进行评查,如听证相关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留存,录像中的听证程序是否规范等,都可以作为评查的内容,真正从办案需求出发,切实地发挥检察听证的功能。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冬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