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南京铁检院刑事检察部在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一案进行审查时发现,除公安机关指控事实外,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还将非法制造发票的方法传授给其嫂子金某某,且金某某已利用上述方法非法制造出假发票三十余张,潘某某的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南京铁检院经审查后以非法制造发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3日,法院以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系南京铁检院办理的首例传授犯罪方法案。长期以来,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运用,以至于有学者主张废除该罪名,而此类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于唤醒沉睡的罪名,遏制犯罪的蔓延具有重要意义。